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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奋人心的时刻终于到来 ——天水成纪博物馆案件终审判决抚慰了广大民营博物馆人的心

时间:2021-12-18 22:13:56来源:振奋人心的时刻终于到来 ——天水成纪博物馆案件终审判决抚慰了广大民营博物馆人的心

张有平先生曾说过,“当我看到中国的文物一件件流落海外的时候,内心感到十分地惋惜。”基于对中国文物保护的热忱以及寻回流落在外的中国国宝的决心和努力,张有平先生于2006年独资创办天水成纪博物馆,这里汇集了他倾注毕生心血收回的散落在民间和遗失在海外的中国文物,它们都被加以珍藏和保护。不过,我们中的很多人恐怕不是因张先生的情怀和努力而认识他的,反而是当年在文物和收藏界引起轰动的“天水成纪博物馆案件”让他走进了人们的视野。


天水成纪博物馆2.jpg


经过4年多的时间,“真相”终于被还原,张有平行为并非倒卖文物以盈利,不构成犯罪,且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本案无关的物品及款项都被归还。

对于不清楚该案的读者,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内容来进行梳理:

2017年4月26日,张有平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淳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7年5月25日,经淳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张有平被淳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7年6月9日,张有平被淳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8年4月12日,“天水成纪博物馆及张有平案件”经由淳化县公安局、淳化县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有平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报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9年1月3日,张有平被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2019年3月12日,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天水成纪博物馆及张有平案件”后,曾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不起诉单位天水成纪博物馆及被不起诉人提起公诉;

2020年9月16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天水成纪博物馆及张有平案件”,并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单位天水成纪博物馆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有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免予刑事处罚;已查获在案的赃物鎏金编钟底座2件、鎏金青铜编钟5件、有工艺的青铜编钟7件、青铜编钟9件、黑色裸体陶俑64件、陶制编钟14件、陶制瑞兽底座3件、陶制人俑1件依法予以没收。

宣判后,原审被告天水成纪博物馆、原审被告人张有平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被不起诉单位及被不起诉人提出上诉后,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及被不起诉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7月2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并将案件发回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21年9月10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咸阳市人民检察院阅卷,经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撤回对被不起诉单位及被不起诉人的起诉;

2021年9月25日,咸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天水成纪博物馆及被不起诉人张有平的收购行为是出于馆藏的需要,并非牟取非法利益,且并未造成涉案文物的流失和损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天水成纪博物馆及张有平不起诉。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本案无关的物品及款项应返还被不起诉单位及被不起诉人。


 天水成纪博物馆1.jpg


公正虽然会迟到,但它的到来还是给予了张有平一定的安慰,同时也让民营博物馆明确了未来的发展方向,坚定了所有文物及收藏工作者的初心,以做好中国文化的传承。同时,广大收藏爱好者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完善和出台文物保护和流通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文物市场规范运作、有法可依。


责任编辑:陕西省民间艺术收藏协